西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西南大学章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西南大学聘用在教师岗的人员,西南大学聘用在管理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等其他岗位从 事与教学科研工作相关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西南大学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等事项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规依法另行处理。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违规随意拖延学生毕业时间;
(六)侮辱学生人格,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虐待、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项目申请书;违反学术规范、科研伦理规范、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八)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九)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以学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十)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对学术异议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
(十一)明知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十二)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四)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和学校的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五)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调查、审议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西南大学师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举报西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有关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 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办公室接到举报,可视事件情节适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 针对需要进行调查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委员会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等组成。调查组成员不少 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委员会委员。调查工作一般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事件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 时限。
第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 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当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同时当事 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 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 提交到办公室。
第十一条 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向主任提出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主任同意后,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处理建议应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为原则。处理建议由正式参会委员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其他人员应回避的申请,经委员 会主任批准生效。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办公室。
本条回避原则适用于事件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一)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其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可以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对于违反师德情节较重或者重大而取消导师资格的,学校可以作出导师资格终身禁止的决定。
(二)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外,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聘。需要开除或解聘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除适用本条(一)款和(二)款外,还可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委员会形成解聘和开除之外的其他处理建议,委员会主任直接签字批准即生效为处理决定。
如果委员会形成解聘或开除教师的处理建议,办公室在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校长办公会提交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即生效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办公室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 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于以西南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事件认定情况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处理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但规定不得解除处理的除外。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确实有悔改表现,并且有优异的师德表现,没有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期未满,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理。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理期满予以延期。
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对给予降级、撤职处理的,不得因解除处理而自动恢复或者要求恢复原职务或者级别。
对作出的开除处分或解聘处理,不得解除,但经法定程序且以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开除或者解聘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处理的提前解除或处理的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
(二)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印发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四)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提前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提前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受到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申请复核。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西校〔2019〕2号)同时废止。